法团公司委任法定审计员的义务

我们忆及,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第 32 号法令第 2 条之二修订的《民法典》第 2477 条规定了以下义务 企业 任命法定审计员或监管机构,如果公司

  •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
  • 控制有义务进行法定审计的公司,或
  • 通过连续两次练习 至少一个 的限制:

    • 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 400 万欧元;
    • 销售和服务收入: 400 万欧元;
    • 本财政年度平均雇用的员工人数: 20 个单位.

如果公司连续三个财政年度未超过上述限额,则不再有任命审计师的义务。

在超出限额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获得批准后 30 天内,股东大会必须任命一名审计员;如果没有审计员,法院将应任何相关方的请求或根据公司注册处的建议任命一名审计员,而违规公司的董事将面临风险:

  • 行政处罚(《民法典》第一部分第 2631(1)条);
  • 根据《民法典》第 2409 条向法院提出申诉;
  • 免去主任职务;
  • 废除某些公司行为。

如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我们随时恭候,并借此机会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问候。